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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
發布時間:2025-08-31 12:46:07

   日前,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防城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防政規〔2023〕5號),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防城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管理原則】市、縣(市、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保障資金投入,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擬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規劃,探索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差別化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職責,并將生活垃圾分類執行情況納入物業管理專項檢查內容。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性監測,以及有害垃圾從有害垃圾集中貯存點到末端處置設施的運輸、處置工作的環境監督指導。

   商務部門負責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建立與可回收物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暢通回收利用渠道,并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再生資源企業相關信息。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含中學、小學、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和社會實踐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智能垃圾箱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指導、考核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文化體育和旅游部門負責做好文體場館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督導星級賓館、景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財政、司法、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宣傳教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高公民參與垃圾分類活動的意識和能力,教育引導公眾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推動形成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意識。?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把學習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和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等內容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對工作人員日常教育、管理的內容,督促工作人員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黨員領導干部帶頭開展垃圾分類工作。?

   第八條【源頭減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垃圾分類”原則,引導本行業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大力推廣無紙化辦公、以舊換新,以及使用菜籃子、布袋子,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實現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處置科技創新和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處置的科技水平。

   第九條【編制規劃】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確定設施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與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理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建設規劃等相銜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城鄉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需要。

   第十條【單位、個人義務】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積極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十一條【付費原則及定價機制】??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二條 【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分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廢棄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含有害物質,需要特殊安全處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含汞廢電池、廢燈管、廢水銀溫度計、過期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廚余垃圾指家庭、餐飲、機團單位食堂、集貿市場等產生的易腐性餐飲垃圾、廚余垃圾、廢棄食材、廢棄食物、廢棄食用油脂以及家庭產生的樹枝、花草、落葉等,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以及污損嚴重的衣物、旅行袋、地毯、床上用品、窗簾等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棄物

   第十三條 【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并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區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或其委托的單位、人員為管理責任人;?城中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城市道路、廣場、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其他區域或者場所,所有者或者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依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管理責任人職責】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對廢舊家具、廢舊電器等大件垃圾,應當確定堆積場所,并設置標志、圍擋等設施。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布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三)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收集,將生活垃圾交由有經營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分類收集容器設置】 ?管理責任人應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及作業規范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以及客運站、文體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不產生廚余垃圾的,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提供餐飲服務的,應在提供餐飲服務區域增設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城中村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此基礎上,應當增設大件垃圾收集點。

   (三)道路、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餐飲業、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產生廚余垃圾的場所應當設置廚余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公共區域應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產生有害垃圾的批發或零售門市應在其銷售、庫存等場所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

   可根據人員數量、垃圾產生量、空間大小等自行確定收集容器大小及數量、材質。

   第十六條【分類投放責任主體與要求】??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規定準確投放生活垃圾,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廚余垃圾應當濾出水分后投放,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等不容易腐爛的物品。

   (三)易碎或者含有有害液體的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五)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其他危險廢物、動物尸體,以及建筑垃圾、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七條【服務許可】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

   第十八條【廚余垃圾收集、運輸要求】??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將廚余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混入其他垃圾收集設施。禁止將廚余垃圾及其資源化利用產品用于食品、餐飲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行業。

   鼓勵家庭設置專用容器(袋)分類收集垃圾,實現家庭生活垃圾源頭分類

   第十九條【大件垃圾收集、運輸要求】各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大件廢棄家具收集、運輸單位的名單和聯系電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當地實際設立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廢棄家具存放、中轉或者分揀場所。

   單位和個人丟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廢棄家具應當投放在指定的地點或者交由收集、運輸單位處理。

   第二十條【收集、運輸單位要求】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類后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裝載、分類運輸,不得混裝、混運,運輸車輛外部應當清晰標示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標識。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實行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并將需要轉運的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場所。

   (四)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收集、運輸單位權利】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管理責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要求立即改正,或向所在地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處置單位要求】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加強對處置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二)配備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嚴格按照環境保護要求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堅持每季度開展垃圾分類考核測評工作,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最新要求,修訂、完善生活垃圾分類評估辦法。各縣(市、區)參照建立和完善本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逐步將垃圾分類考核工作納入到各級各部門年度績效考評。

   第二十四條【舉報投訴制度】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設置投訴信箱。?

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人有權阻止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十五條 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防港城發布